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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月临时物价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当食品类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10%且<15%时(同比增长),月临时物价补贴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0%;
  (二)当食品类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15%时(同比增长),月临时物价补贴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5%。
  第二十九条 临时物价补贴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发放条件,商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相关部门应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10日内将临时物价补贴发放给低保对象。

第五章 分类施保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施保,是指根据低保家庭规模与低保对象分类施行不同的低保救助金额。
  第三十一条 低保救助金额计算方法:
  (一)确定家庭规模系数:
  1.Ⅰ类:1;
  2.Ⅱ类:0.85;
  3.Ⅲ类:0.8;
  4.Ⅳ类:0.75。
  (二)确定低保对象分类增发救助金额:
  1.A类: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
  2.B类: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
  3.C类: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救助金额。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分类保障多种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增发标准执行。
  A类对象的低保标准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执行,其中麻风病人按香洲区低保标准执行。
  (三)以家庭为单位的低保救助金额计算办法:
  (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收入) ×家庭规模系数+低保对象分类增发救助金额。

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低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前3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低保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材料: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渔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
  (二)家庭财产材料: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财产证明材料;本市范围内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应提供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证明书。
  (三)家庭支出材料:前2个月的衣食、住房、教育、医疗支出材料、水电费缴费单、家庭成员通讯费缴费单等。
  (四)其他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之一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各成员收入都计入家庭总收入,按其各成员户籍所在地的低保标准核定低保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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