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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六)市、区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根据致贫原因及困难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A类(重点保障对象)
  1.“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居民;
  2.五保对象,即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
  3.麻风病人。
  (二)B类(特殊保障对象)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鉴定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
  3.患有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中高额医疗费用疾病的家庭成员;
  4.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5.60周岁以上人员;
  6.在校学生(在义务教育、高中、中专、中技、职高和全日制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
  7.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三)C类(基本保障对象):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规模,低保家庭分为以下四类:
  (一)Ⅰ类:家庭成员1人;
  (二)Ⅱ类:家庭成员2人;
  (三)Ⅲ类:家庭成员3人;
  (四)Ⅳ类: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其他困难城乡居民,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四章 低保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标准,是指政府为帮助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而制定的社会救助标准。
  本市低保标准以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分别制定。同一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低保标准原则上一致,并适当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低保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低保家庭所需基本商品和服务需求,结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低保标准基数,并根据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指数等指标制定调整低保标准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低保标准应当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六条 低保标准实施期间,由于物价涨幅过高,低保救助金不能维持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时,政府应当向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第二十七条 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的条件:
  (一)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5%且食品类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10%时(同比增长),发放临时物价补贴。距新低保标准实施不满3个月的,不再发放;
  (二)国家和省要求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第二十八条 临时物价补贴采取一次性方式发放,补贴金额为月临时物价补贴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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