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2月7日七届1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即所在区级行政区)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 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经济功能区履行区级政府低保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低保工作。
  第七条 本市建立由民政、财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组成的低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解决低保制度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和跨部门协调工作。
  第八条 本市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代表和其他专业人士为成员的低保社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低保制度进行政策评估和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低保相关政策;
  (二)对各区民政部门低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第十条 区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低保救助金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发放低保救助金和临时物价补贴;
  (二)开展居民申请低保救助的审批工作;
  (三)查处低保对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低保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