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有关企业或产品信息申请变更或修改的;
2、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
3、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
4、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
5、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
6、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二)属下列情形的,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整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报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若需专家评议,由监管部门负责抽取和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独立评审原则进行评审。
1、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增或变更的;
2、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
3、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质疑、投诉的;
4、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
5、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较重大事项。
(三)矛盾突出的问题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首接责任制”,由申(投)诉材料的首接工作人员负责全程跟踪该申(投)诉的核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自接到申(投)诉之日起,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申(投)诉处理结果向申(投)诉人反馈,包括口头、电话及书面、互联网公开答复等各种方式,并做好相关记录;因各种原因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或无法处理的申(投)诉材料应及时告知申(投)诉人。
第五章 申(投)诉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有权对采购工作进行申(投)诉或质疑。
第十四条 保护申(投)人正当投诉的权益。从事申(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要做好申(投)事项的保密工作,对投诉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且不得向被投诉对象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申(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材料及投诉的内容亦列入保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