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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药采办字〔2010〕1号)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械集中招采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各生产、配送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并经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序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投)诉的范围

  第三条 申(投)诉范围:
  (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
  (二)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
  (三)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
  (四)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
  (五)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
  (六)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建或修改的;
  (七)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
  (八)企业名称变更;
  (九)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投)诉,不予受理:
  (一)申(投)诉事项不明确或申(投)诉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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