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州打传办要会同相关单位适时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县市打击传销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影响社会治安等问题特别严重的,提请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黄牌警告。州打传办会同相关单位每年下半年适时组织对县市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八条 州打传办组织考核评分小组,依据各县市自评、年度检查结合日常考核、暗访、群众反应等情况,按照《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评分标准》对各县市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分。对州直相关单位考评标准由州打传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评分情况作为当年度各县市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各县市的考核评分结果,由州打传办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通报。
第十条 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一)评选条件:在防范打击活动和完成考评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重大打击过失或蓄意隐瞒错误事实不报的,推荐材料弄虚作假或名不符实的,不能评为先进。
(二)奖励:所评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授予“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和“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奖金。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入打击传销工作经费专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名称
| 考核内容和标准
| 标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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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
(15分)
| 1、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 未成立机构的,扣4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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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市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打传工作
| 一年内未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的,扣3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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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常下基层指挥、督促检查打击传销工作
| 对传销工作中重大问题解决不力的,扣1分;政府领导很少下基层指挥、督促检查打传工作的,扣1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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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财政安排保障打传工作开展专项经费
| 县市财政未安排专项经费的,扣3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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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建设
(15分)
| 1、明确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协作配合机制
| 没有明确打击传销部门职责的,扣2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切实履行打传工作责任的,视情况扣1至2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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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市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 没有把打传工作纳入综合考核的,扣4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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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市制定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组织评分考核
| 没有制定办法和细则并组织考核的,扣3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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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或方案,并加以落实
| 没有按要求制定有关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和计划的,每项扣2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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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开展
(45分)
| 1、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在广场、街头、车站、码头等设点宣传,组织宣传车队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
| 没按要求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3分;没按要求在广场、街头、车站等设点宣传的,视情况扣1至3分;未按要求组织宣传车队宣传的,扣2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不力的,视情况扣1至2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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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统一部署及本地传销活动态势组织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 没有下发通知进行专门部署的,扣2分;没有进行集中排查的,扣2分;没有做好对清查出的传销人员劝返遣散工作的,扣2分;没有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进行严厉打击的,扣2分
|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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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巡查,发现传销及时打击,将传销控制在萌芽状态
| 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没把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的,扣2分;发现传销没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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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依法立案、查办传销案件。
| 未建立传销举报制度的,扣2分;对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传销案件没有正当理由未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4分;有关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没及时移送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公安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没及时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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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按“五个一”的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
| 未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实施有效管理的,扣3分;未按要求对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工作进行部署的,扣2分;未按要求开展好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5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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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部署的打传工作以及主要领导对打传工作作出的专门批示
|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按要求完成部署、安排工作的,每次扣1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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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流
(10分)
| 1、县市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信息上报制度,能及时按要求向上级机构如实报告情况
| 没有建立信息专报和重大信息上报制度的,扣2分;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打击传销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等,每次扣1分;向上级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漏报打传信息的,每次扣1分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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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联系人制度,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专人负责联络
| 未按要求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的,扣1分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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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将传销企业、传销人员、传销窝点及传销、直销相关情况按要求录入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未及时录入有关信息的,每次扣1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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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效
(15分)
| 1、群众向国家、省、州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区域内传销现象情况,传销得到有效遏制情况
| 群众向国家、省、州反映属实的举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2分;由于打击不力,造成传销活动猖獗的扣4分,造成传销活动严重的,扣2分,造成传销活动存在但并不严重的,视情况扣1至2分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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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地人员流至外地参加传销活动情况
| 县市有大量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3分;有相对较多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视情况扣2分;有相对较少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1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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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销人员群体上访、闹事现象
| 上百人上访的,每次扣3分;10至99人上访的每次扣2分;4至10人上访的每次扣1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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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群众对打击传销工作满意度
| 群众向国家、省、州投诉反映,经核实,由于工作不力,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次扣1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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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10分
为限)
| 1、打击传销工作被中央、省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
| 每次加2分,最多加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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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击传销工作经验、做法在国家级、省级会议、简报等推广的
| 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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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功查处省、州工商、公安交办的大要传销案件
| 每件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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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
| 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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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县市财政将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
| 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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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目
(20分
为限)
| 1、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曝光打击传销工作不力的
| 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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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打击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点名批评的,被州综治办进行黄牌警告的
| 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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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传工作出现失职、渎职现象的
| 每次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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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办的传销案件被上级部门和司法部门撤销的
| 每案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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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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