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督导制度、暗访抽查制度和医药费用警告与通报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加强医药费用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凡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其进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定价。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物和诊疗范围目录,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比例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不得超过15%。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未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随意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新农合服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参合农民享受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鼓励各县市通过合理规定大型设备检查结果阳性率、次均门(急)诊费用和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等方式,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各县市要调整充实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主要领导担任,卫生、财政、编制、农业、民政、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市长或常务副县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市长担任,卫生、财政、编制、农业、发改、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和乡镇(长),以及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监督委员会由县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县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相关委员会负责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新农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新农合经办机构为隶属卫生部门管理的机构,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依程序核定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相关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运转。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州统一要求,认真研究完善2010年新农合实施方式,充实相关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及时安排部署做好宣传发动工作,10月25日前要宣传发动到乡村到广大农户,今年12月底前以县市为单位完成农民的筹资任务,确保参合率稳定在上年水平以上,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补偿率有所提高。
八、实行实施方案审核报备制度
各县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并形成方案草案,于10月25日前报经州卫生局(联系电话:8223464)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定,再提交县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行文公布,并报州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