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合农民在州外政府举办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非正常程序转诊住院的,其起付线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基础上可适度上调,补偿比例在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基础上可适度下调,具体方案由各县市确定
加强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全面实施农村参合五保户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在县市、乡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农村参合五保户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在县市、乡镇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所在县市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补偿后,其自付住院费用由县市新农合基金和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各解决50%。农村参合低保户人员在县市、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所在县市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补偿后,其自付住院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再给予10%的补偿;获得新农合补偿后,对在县市、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村低保户人员,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别给予15%、20%的医疗救助。
起付线一年只计算一次,一年中同一病人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按最高级别医院计算。
4、规范住院分娩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参合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的,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后,由新农合基金再补偿3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县市新农合住院补偿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参合孕产妇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后,由新农合基金再补偿5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县市新农合住院补偿的规定给予补偿。
5、适度扩大住院补偿范围。原则上将国产医疗设备诊断治疗项目和国产医用材料全部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适度提高各县市自行掌握的大型特殊设备检查项目和各类国产无法替代的进口特殊手术耗材的补偿比例。
计划生育手术后的用药费用可按县市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进行补偿;将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的医院制剂纳入补偿范围;将牵引、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服务项目纳入统筹补偿范围;对中医药诊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可在原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各县市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可将假肢(国产)装配、孤独症、智障、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和肢残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对调查取证较为困难的意外伤害,各县市可结合实际试行定额补偿。
6、适度扩大和提高特殊慢性病补偿范围及标准。对不住院治疗、常在门诊就医、负担较重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大额门诊费用实行限额补偿,如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含血、腹透)、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冠心病(非隐匿型),II期及以上高血压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等。纳入特殊慢性疾病门诊统筹补偿的病种以20种左右为宜。要严格补偿资格确定的标准和程序,按病种、病情程度分别确定费用补偿比例和年度补偿限额。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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