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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逐步规范统筹模式和基金分配,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从2010年开始,全州实行“住院统筹(含住院平产分娩、特殊慢性病门诊)+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原则上不再设置家庭门诊账户。每人每年140元的资金中分配住院统筹基金120元(住院补偿占90%、住院平产分娩定额补偿占4%、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占6%),门诊统筹基金20元。启动门诊统筹后,参合农民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在门诊统筹报销之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统筹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含风险基金)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四、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度

  (一)明确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乙肝疫苗补种、妇女“两癌”普查、婚前检查、健康档案等有关卫生费用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利用新农合基金开展农民健康体检。严禁随意扩大新农合基金的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用于支付《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内的诊疗费用。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不予支付。

  (二)合理调整住院补偿方案。按照力争2010年全州实现参合农民平均实际补偿率达到50%以上,其中在县市、乡镇医疗机机构住院的平均实际补偿率达到60%左右和统筹基金结余的要求,对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进行合理调整。

  1、统一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标准。州内一级、二级、三级和省级医院分别执行100元、200元、400元和600元的起付线。但对历年来住院人数异常增多、总体住院率高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县市,可以适当提高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具体标准由县市确定。

  2、统一提高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州内一级、二级、三级和省级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由去年的75%、60%、50%、45%提高到80%、65%、55%、50%。

  3、统一提高年最高限额补偿标准(封顶线)。全州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由去年的3万元增加到6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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