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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州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不断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参合对象,让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本州农村户籍人口(包括农村户口的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已参加新农合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及其子女和已参加新农合的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新农合的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小林场、小农场、小渔场等非农业户籍的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参加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家庭全体人员参加。2010年农民参合率不低于2009年水平。

  二、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

  2010年,全州新农合筹资标准由上年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省级42元、州级9元、县市级9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

  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一半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个人承担;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计划生育资金中列支;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予以全额补助。积极探索协议筹资机制。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确定协议筹资的对象、标准及年限、代缴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各县市要按参合人数和补助标准,将配套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县市新农合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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