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过程中,应划转县市的国有资产,由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资产清查并办理移交手续,按账面原值划转县市人民政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四、推进机构改革,妥善安置人员
(一)逐步推进交通部门企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区分政府与市场,把适合市场承担的职能从政府部门分离出去,实现设计监理企业化、工程建设市场化、施工养护社会化。各级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事业单位在条件成熟时分期逐步转制为企业法人,与行政部门脱钩。
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逐步推进“管养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对养护企业公开招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规范机构职能设置
科学制定“三定”方案。各级应根据改革后交通部门机构职能的变化,重新制定“三定”方案,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明确职能职责。
设立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将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并入其中)。将州交通规费征稽处(含州直交通规费征稽所)实行整体转换职能,机构更名,级别不变。主要负责全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完善乡镇交通管理。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农村交通事业发展需要,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和水路运输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其职能并入乡镇站所。
下放管理职权和机构。8县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下放到县市,再整体转换职能,人员整体安置,将县市征稽所更名为县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隶属县市交通局管理,机构级别不变;直属州地方海事局管理的泸溪、永顺、古丈、保靖县地方海事处下放到县市管理,主要负责辖区内港口航道管养及水上运输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泸溪、浦市、古丈、永顺、保靖、隆头6个港务站分别与各县海事处合并,实行水上交通港口、航运、航道统一管理。
(三)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涉改人员的安置和分流工作。各县市要在2009年内将涉改人员安置到位,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对2009年完成涉改人员分流及安置任务的,州予以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