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行政复议指引》的通知
(深统通〔2010〕2号)
各区统计局,市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统计机构,市局各处(室、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复议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统计行政复议指引》,现予印发。
深圳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深圳市统计行政复议指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和规范统计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统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市统计行政机关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市统计行政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统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指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区统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由市统计行政机关通知其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复议。
第三条 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简称统计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统计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统计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向争议双方、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统计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