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法制〔2009〕214号)
根据《
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实施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设立深圳市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承担辖区内地方税务工作,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独立运作。深圳市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在其职能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权限和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
职责和权限:负责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和公明街道)范围内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税务大楼(光明派出所对面)
光明办税服务厅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税务大楼
投诉和咨询电话:27403820
公明办税服务厅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建设中路5号
投诉和咨询电话:27737386、27738741
二、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
职责和权限:负责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和坑梓街道)范围内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东纵路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