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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5、义务植树绿化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6、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7、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9、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20、水资源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21、卫生监督防疫防治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22、计量器具检定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
  23、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指转移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 免收。
  24、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企业建设非经营性纯公益涉水工程项目,国家、省、市重点涉水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机关、医院、部队等社会福利机构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免收;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
  (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
  2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门票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6、求职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7、介绍成功服务费,包括介绍在本地和跨市、县就业。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8、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9、跨省、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服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30、人才交流活动门票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31、微机查询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32、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三、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的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各部门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的工作力度,要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公众场所,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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