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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29、企业证照压膜收费。
  由20元/套降低至10元/套。
  30、设施工程安装费。
  由2800元 /户降低至2600元 /户。
  31、远程计量表安装费。
  由480元/户降低至450元/户。
  32、带电作业费。
  按《关于带电作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工[2008]208号)收费标准降低10%执行。
  33、二次供水。
  按《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工[2008]80号)收费标准降低15%执行。
  二、优惠减免32个收费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1、土地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2、土地证书工本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3、房屋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4、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5、船舶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6、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7、渔业船舶登记、变更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8、卫生监督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9、现场监测收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10、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1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12、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是指:(1)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2)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中小企业。(4)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以上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注册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下。)
  13、航道赔(补)偿收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
  14、义务植树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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