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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6、设备中标服务费。
  《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苏财综[2000]188号、苏价费[2000]342号)、《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1999]174号、苏价费[1999]321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1]58号、苏价费函[2001]65号)规定的投标管理费由按设备中标不超过中标价的0.8%向中标单位收取,调整为按0.4%收取。
  7、抗震设计审查费。
  按《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9]5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按《关于发布江苏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21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
  9、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
  由每人每期200元降为每人每期100元。
  10、渔业船用产品检验费。
  按《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226号、苏财综[2000]124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
  11、省级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收费。
  考务费:省级外语考试由40元调整为30元,计算机考试由60元调整为50元;报名费仍为2元/门。
  12、中小学英语口语等级测试费。
  由8元/生降低到5元/生。
  13、自学考试增考费。
  由每生每课次200元调整为每生每课次100元。
  1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
  取消《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 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 71号)中上浮15%的规定。
  1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收费。
  取消《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中上浮15%的规定。
  16、部分公证服务收费。
  《关于印发<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2]363号)规定的有关经济合同中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等公证收费:标的额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0.3%降低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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