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
  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5、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委托监测检验收费。
  取消《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中第六条“对受委托开展无产品卫生标准(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或新产品定型质量检测及其他委托性检验(测),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同类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50%计算收取”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