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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


  年实际用水量不足5000立方米的一般单位用户,可委托独立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也可自行组织测试。

  第九条 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报告应包括管网图、用水工艺流程图、各级水表的配备率、用水性质构成、居民用户数、水量平衡差、合理用水水平、用水单耗、节水整改措施方案等内容,并按照规范的格式编写。

  第十条 单位用户按管理权限将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报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区水务主管部门验收。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区水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出具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单位用户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应当按照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区水务主管部门确认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其用水计划按照整改前实测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确定;整改完成后,其用水计划按照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区水务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后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确定。

  第十二条 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合格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和用水性质构成等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独立测试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水量平衡测试计量认证资格,并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水量平衡测试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供水节水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第十四条 单位用户委托独立测试机构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可以使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区水务主管部门、独立测试机构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有责任对单位用户的有关资料保密。

  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对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区水务主管部门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做出的验收结果,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做出的验收结果,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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