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十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深人环〔2009〕7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十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笋岗东路、笋岗西路、深南东路、深南中路、深南大道(深南麒麟立交以东)、上步中路、华富路、南海大道(深南麒麟立交以南)行驶。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三、本通告适用于本地号牌和异地号牌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