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源审计项目的补贴项目在每年的4月、10月接受申报。申请单位需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交资助申请原件、用能单位及能源审计机构的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能源审计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能源审计报告原件等资料,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章 资金划拨
第二十三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除外)及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项目应提交材料为:
1.市科工贸信部门下达的项目备案确认书;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清洁生产项目的补贴项目应提交项目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有关部门文件;
(三)能源审计项目的补贴项目应提交材料为:
1.《能源审计项目合同书》;
2.能源审计报告。
(四)课题研究、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等项目应提交材料为:
1.课题研究计划书及绩效分析报告;
2.技术培训计划书及绩效分析报告;
3.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计划书及绩效分析报告。
(五)奖励项目应提交市科工贸信部门或市科工贸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下达的示范企业认定文件或奖励名单文件。
第八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获得能源审计补贴的单位应按照能源审计报告落实改进措施,加强节能管理与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项目资助申请;对重复申报并取得资助的企业,一经发现,收回已取得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整体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价,市科工贸信部门每年对年度计划安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核准申请人是否可再次获得资助的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