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
申请专项资金贴息与补贴的,按申请项目的备案时间予以安排,先到先安排,到计划安排完毕截止。
第五章 年度收支计划的制定与审核
第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和使用范围,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下一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入计划:
1.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
(二)支出计划:
1.专项支出总额;
2.专项支出构成及金额;
3.专项支出计划;
4.其他支出。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绩效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批复市科工贸信部门执行。
第六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二十二条 工商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除外)及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贴息和补贴项目长年接受申报;申请单位需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交法人经营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单位能耗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设备购置表等资料;市科工贸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由市科工贸信部门备案并下达项目备案确认书;
(二)清洁生产项目的贴息和补贴项目长年接受申报;企业需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交与技术依托机构签订的《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合同书》,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