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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电资字〔2009〕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需要,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原"深圳市能源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资助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鼓励工业、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工商企业)开展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办理专项资金划拨;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并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受理项目申报,核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并进行项目备案;

  (三)对涉及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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