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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一律以公历计算),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但包含16周岁以上的在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为第一年龄段);
  (二)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以下简称为第二年龄段);
  (三)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以下简称为第三年龄段);
  (四)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为第四年龄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新征建设用地按20元每平方米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土地补偿费的25%;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5%;
  (四)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及时足额划拨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将前款第(三)项费用和财政补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付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补助费和基本养老生活费;
  (二)支付参保人员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费;
  (三)支付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个人缴费支付余额的继承部分;
  (四)政策规定应该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转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专户中应分设个人帐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运行,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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