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若干管理规定,按照《关于推行〈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人防办〔2009〕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防办〔2009〕40号)要求,现对我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问题明确如下:
1.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
2.企业登记所在地在本省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经省人防办网上公示的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可在本市范围内承接供货和安装业务。其他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承接防护(化)设备供货和安装业务。
3.本市范围内所有人防工程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直接签订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合同文本由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向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申领。
4.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应在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