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经贸局、环保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汽油的通知

  (三)油品置换
  1.加油站油品置换
  (1)汽油置换
  自然置换:置换油品前,尽量将现有库存消化完毕,然后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汽油,待此罐油品消化完毕后,再次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汽油,如此反复2-3次。
  抽空底油:目前,中国石化广东粤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粤东销售分公司可以对外销售国Ⅲ标准车用汽油,若用户汽油日消化量较小,预计在3月1日前按照自然置换办法无法达到2次,则须采用抽空底油办法进行置换。即在3月1日前,用油罐车将油罐内的底油抽空,再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汽油。
  (2)柴油置换
  由于升级后粤Ⅲ标准车用柴油硫含量较现有油品有很大的变化,用自然置换办法无法保证油品质量合格,故柴油的置换须全部采用抽空底油的办法。即在3月1日前,用油罐车将油罐内的底油抽空,再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柴油;若抽空后油罐较脏,还需要进行清罐后方能再次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柴油。
  2.企业用户自建油库油品置换
  (1)汽油置换
  油罐内的汽油发空后,采用顶水的办法,将油罐内的剩余油品顶入其他罐内,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汽油即可。
  如企业用户油罐较小或只有一个油罐,则可参照加油站汽油置换办法。
  (2)柴油置换
  油罐内的柴油发空后,采用顶水的办法,将油罐内的剩余油品顶入其他罐内,然后对柴油油罐实施清罐,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柴油即可。
  如企业用户油罐较小或只有一个油罐,则可参照加油站柴油置换办法。
  3.油品检验
  油品置换完毕后,应将油罐内现存油品抽样送检,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如硫含量合格,表示置换工作已经完成。
  4.标识更换
  如确保置换工作已经完成,则可进行标识更新, 3月1日零时前完成,自3月1日零时起,实行统一的标识。
  各油品经营单位应在立式招牌、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的油品标号中加注“Ⅲ”字样。
  5.车辆清洁
  凡有运输车辆运载油品的,须确保专车专用。
  在灌装粤Ⅲ标准车用燃油前,应确保车辆清洁,避免油品混装后造成质量不达标。
  三、统一标识参考式样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725号文)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316号文)关于油品商业名的要求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关于“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的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的要求,实行统一标识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