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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潮府〔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财税管理,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按照“核定基数、属地征管、税收共享、一区一率、激励增收”的总体思路,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发挥财政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推进市区税收属地征管,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构建市、区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级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共同增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不改变企业隶属关系,以调整税收收入分配关系为中心,在维持现行各项专项上解、补助结算办法不变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市、区税收收入分配关系。
  2、实行市、区收入税收共享,促进市、区财力共同增长。
  3、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简化财政结算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按属地原则确定市、区税收征管范围
  取消原按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行政区域等多种形式交叉确定税收归属的办法,改按行政区域属地原则确定各区税收征管范围。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市直企业缴纳税收保留市级征管外,市区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实行征管。
  (二)合理划分市、区税费收入
  1、市、区共享收入。各区按属地原则征缴的市、区库工商税收收入(不含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分为市与区共享收入,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市、区库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收入。
  2、市级固定收入。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市区以外市直企业的各项税收;市直和市直管单位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市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入、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3、区级固定收入。耕地占用税、区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入、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区及区属以下单位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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