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
(淄环发[2010]2号)
各区县环保(分)局、高新区环保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保部《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机动车实施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类标准
1、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2、经环保检测合格的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
经环保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三、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核发
1、在用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首次核发。自 2007年7月1日 至 2010年1月31日 出厂的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油车和自 2009年7月1日 至 2010年1月31日 出厂的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于 2010年2月1日 至6月31日期间,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到经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免费进行环保检测,凭有效的环保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注册登记地环保部门免费领取环保合格标志。
2、新购车辆环保合格标志的核发。自 2010年2月1日 起,注册登记的新车,在1年有效期内(注册登记日算起),经外观检测合格后,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到注册登记地环保部门免费领取环保合格标志。
3、其它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 2010年4月1日 起到经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进行环保检测,经环保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注册登记地环保部门领取环保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