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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三)地方政府补贴。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市(州、地)和县级财政各负担1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五、基础养老金及资金筹集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直接发放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确定的标准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有条件的地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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