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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黔府发〔2009〕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开展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政策,省制定意见,试点县(市、区)和试点县(市、区)所在地区制定具体办法。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首先在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遵义县、平坝县、兴仁县、金沙县、福泉市、凯里市、铜仁市、钟山区等11个县(市、区)试点,以后逐步扩大,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个人账户及资金筹集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省依据国家政策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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