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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2、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规划部门也可约请协办部门参与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复函。逾期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同意受理的,规划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以下简称“电子邮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协办部门应在协办通知发出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派专人到规划部门报建窗口领取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协办部门逾期领取,或未领取的,协办部门的审批时限自规划部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起算。

  3、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规划部门预审,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二)审查与决定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规划部门应自作出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许可)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实施,规划部门应自作出同意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同时,应自同意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许可)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建设工程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涉及有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协办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审查),并将协办审批(审查)意见复函送交市规划局或各区分局报建窗口,履行交接手续。协办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审批时限。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以“同意”、“不同意”、“同意,但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和“不属本部门审查范围,不需本部门审查”四种审批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审批(审查)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应在回复函中注明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应附具体要求,由规划部门代为转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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