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环保部门书面意见(限利用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7、相关协议(限联建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8、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限转让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9、其他相关批文或书面意见(限经济适用房、农转非安置房等特定项目,原件1份)。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
(2)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2000地形图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未编制控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1份)。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
(2)1:2000地形图(原件1份,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内现状)。
第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无并联审批项目,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