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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生物质掺烧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生物质掺烧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10]7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范生物质(含垃圾,下同)掺烧发电企业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生物质掺烧发电上网电价明确如下:

  一、掺烧原煤的生物质发电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不超过20%的热量)的,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

  二、掺烧原煤的生物质发电且不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不超过20%的热量)的,按实际处理生物质量折算的上网电量加上国家允许掺烧部分的电量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其余上网电量2010年暂按热电联产上网电价结算,三年之内逐步降低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

  三、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在线监测系统,采集的生物质和原煤使用量,同时结合采集的锅炉参数返算入炉燃料平均发热量。鉴于生物质发热量变动较大,而原煤发热量相对较为平稳,暂将入炉原煤的发热量固定为5000大卡/千克,并依此为依据核算生物质发热量,进而计算出各类发电量。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

  四、热量比的考核和电费的结算按月进行。

  五、各有关发电企业要确保燃料测量设备、在线监测系统可靠运行,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抓紧修复,对因设备故障不能正确测量、传输数据或弄虚作假的将扣减相应的上网电价;同时要保存并提供生物质、原煤使用量的原始票据、发热量检测报告等,以备核查和校核。

  六、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前生物质掺烧的发电企业,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75元结算。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附件:
  计算公式

  1、入炉燃料平均发热量计算模型

  Qr--入炉燃料平均发热量;

  D--主蒸汽流量;

  igq--主蒸汽焓,根据主蒸汽温度压力计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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