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冀建房〔2010〕9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德、张家口、唐山、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甲方,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对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做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的学习贯彻工作。各设区市房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将
《规则》转发到所辖行政范围内的区、县有关部门;区、县有关部门要将
《规则》转发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
《规则》传达到各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组成,代表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在广大业主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做好
《规则》的宣传工作,有利于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监督能力。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宣传
《规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
《规则》中已明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和业主委员会的,要按照
《规则》要求,指导其尽快成立;已经成立的,要监督严格按照
《规则》进行规范。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把工作落到实处。执行中的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告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