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505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省卫生厅近年来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将其列为省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今年8月,我厅在《关于贯彻<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等饮用水地方卫生标准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430号)中,再次明确提出了要切实加强对二次供水、直饮水、自建水厂等各类供水单位的监管,确保我省不出现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要求。各地要深刻认识到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任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责任制,进一步明确饮用水卫生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饮用水卫生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行动。各地要在近期对辖区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对水质消毒、水质检测等重点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其认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严防群体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对涉水产品流通市场的检查,重点对影响集中式供水水质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剂等涉水产品进行索证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无证涉水产品的非法行为,整顿涉水产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继续推进《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实施。该标准规定了106项水质指标,要求最晚在2012年7月1日前全部实施。目前我省还不能完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为此,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加强水质检测工作的能力建设,提出实施标准的规划和要求。为了解和掌握我省当前的实际情况,请各地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9年11月6日前将本地及本单位当前可以开展的检测指标类别、数量和近期工作规划情况报送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