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

  (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损毁园林建筑、雕塑、小品及其它设施;

  (三)随意倾倒垃圾、废渣、废水等污染物;

  (四)乱丢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

  (五)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

  (六)在景区水体洗涤、游泳;

  (七)在非指定场所吸烟;

  (八)进行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九)其他破坏景区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造成破坏的;

  (三)未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

  (四)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的;

  (六)在景区内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辆进入景区环山道路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