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合肥环城--西郊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具体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宗教、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景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绿化养护、山林抚育、林木更新、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费用应当纳入市财政预算,专项使用,接受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景区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
第八条 景区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