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
(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