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价格、财政、税务、房地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在停车场管理中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