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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三项制度的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三项制度的意见
(鞍政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三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一)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三项制度,包括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是指市政府作为出资人,对涉及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和重大权益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科学决策的制度。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指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外派监事会,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总法律顾问,配备法律顾问机构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制度。
  (二)重要意义。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是政府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职能、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内部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的必然要求,对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将企业重大事项全部纳入经常性、制度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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