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标准。尾矿库企业要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铁矿尾矿库风险抵押金按照设计库容分档收取,即设计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下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30万元;设计库容50-10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100万元;设计库容100-3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150万元;设计库容300-500万立方米(含300万立方米)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200万元;设计库容500-10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300万元;设计库容1000-5000万立方米(含1000万立方米)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400万元;设计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500万元。有色金属及黄金尾矿库的风险抵押金按设计库容以每立方米5元标准收取,其中使用剧毒药品的按不低于每立方米10元标准收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额不得少于20万元/人。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用途与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在业主逃逸或企业破产情况下的事故应急救援、技术鉴定、善后处理和闭库等方面工作。抵押金的管理按照
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执行,由市财政设立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一律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到市财政专户中。新建尾矿库企业须先存储风险抵押金,再履行设立、设计、验收等审查程序;现有尾矿库企业须在换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存储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为企业所有,政府管理。市财政在尾矿库企业履行闭库程序,并经环保、安全生产监管、林业等部门验收后,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四、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市发展改革、规划、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对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照经营的尾矿库,相关部门要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或取缔。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由各县(市)区负责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基础性工作,建立尾矿库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强化尾矿库安全、环境的评估、监测和治理的各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尾矿库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聘请专家查找尾矿库安全隐患,并督促企业抓紧整改,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