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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9)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30日七届1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烟花爆竹实行限定燃放、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的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以及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 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制造烟花爆竹产品的原材料。

  第七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本市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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