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劳动关系科。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审核指定关闭、破产、改制等市属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制订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六)劳动监察科。
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承担其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信访工作;依法受理有关举报、投诉;负责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察、信访工作;组织指导和督办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协调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人事监察科。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5名(正科级17名,副科级18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3名。
五、直属单位
(一)将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业务职能并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挂市人事考试中心牌子,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不再保留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将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将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
(四)设立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珠海市公务员公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仲裁,以及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工作。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不再保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