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政策、计划;负责安置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拟订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措施和稳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军转干部的信访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科。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各项养老保险的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拟订职工退休、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计发、待遇调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负责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
(十二)医疗生育保险科。
拟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拟订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及费用支付等办法,审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费用超支补偿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承担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承担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及费用支付等办法;拟订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负责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负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并监督实施;承担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及监督工作;组织编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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