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57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珠府办〔2009〕42号文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圳等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9〕13号)和《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规格和管理体制的批复》(粤机编办〔2009〕375号),设立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副厅级,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珠海市人民政府管理。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和行政审批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承担建设“一国两制”背景下服务港澳、先行先试的粤港澳合作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科技创新的先行区和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的任务。
(三)负责制定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等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粤港澳在金融服务、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体系。
(五)负责协调中央和省在横琴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协调市直单位派驻横琴新区的有关机构。
(六)负责领导所辖各部门的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接待、机要、文件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与市人大、市政协的联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