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 市、区、镇(街道)三级民政职能部门应分别按不少于400人、100人、50人的救助人数储备救助物资。必要时,也可参照上年度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的30%储备救灾物资。
4.2.6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3.1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通讯部门应建立应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的通讯网络系统,确保灾害发生后救灾通讯网络的有效畅通。
4.3.2 以市减灾办为依托,建立市民政、应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和农渔业、气象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要求,设置应急救灾专用通信网络,确保灾情信息传递、救灾工作安排等信息沟通渠道顺畅。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全市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区民政部门要配备救灾车辆,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要有必备的移动通讯工具。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各区要建立一支以民政职业人员组成,具有熟识本辖区地形地貌、安置灾民、款物发放管理、救助联系信息等业务技能的民政救助职业队伍。
4.5.2 建立市救灾工作专家组。组织民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和农渔业、卫生、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4.5.4 培育、发展协助应急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救灾捐赠工作。
4.6.2 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3 建立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赠社会氛围。
4.7 应急庇护场所准备。
4.7.1 市、区、镇(街道)设立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储备必要物资,为群众提供应急庇护和救助。
4.7.2 利用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设施设立临时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
4.7.3 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统一标识。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每年组织至少1次市、区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区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及所属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8.3 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