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般违法情形。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1、侵占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2、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3、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的;
4、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5、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及其保护区域造成重大破坏的;
6、在规划确定的禁止或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7、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影响相邻的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8、其它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1、建设工程属于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的;
2、不按审批图纸实施,少建或不建绿化、环卫、服务、市政公共等配套设施,并占用其规划用地进行建设的;
3、《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下发后继续违规建设的;
4、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的;
5、其它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处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七条。
裁量基准:
1、有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补报。
2、建设单位未在责令限期补报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达到应当报送全部资料的1/2以上,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3、建设单位未在责令限期补报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达到应当报送全部资料的1/2以下1/3以上,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罚款。
4、建设单位未能在责令限期补报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达不到应当报送全部资料的1/2,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万元罚款。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量基准:
1、丙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乙级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乙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甲级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丙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甲级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处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量基准: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一般条款,但未造成影响,且及时主动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一般条款,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五、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二条第三款。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1、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或者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2、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城镇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的。
(二)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1、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2、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三)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1、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2、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二条第三款
裁量基准:
(一)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二)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1、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2、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相对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的。
(三)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1、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2、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相对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的
处罚依据:《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
裁量基准:
1、未取得《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2、未取得《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有未取得《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附件9
娄底市建设局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三条。
裁量基准:
1、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一般情节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2、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对施工单位处以8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二、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五十六条。
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
三、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第
五十六条。
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
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对建设单位处以7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未按图施工、违规加层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
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