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
1.使用单位主动按规定进行登记申请检验检测的,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免除罚款;
2.使用单位不登记,不申请检测的,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5万元的罚款;
3.使用单位既不登记,又不申报检验,投入运行且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10万元罚款。
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
行政处罚法》、国家质检总局《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的意见(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由案件承办机构或承办人员提出,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本单位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报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同意。未经集体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该处罚决定无效。
(三)自由裁量的意见应当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中载明。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理由和根据。
(五)全市质监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特别重大、复杂、疑难、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必须报经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集体审查后作出决定;50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附件7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第
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
裁量基准: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未利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农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二、非法占地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
裁量基准:
1.非法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一条。
裁量基准:
1.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面积在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2.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面积在10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占地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
裁量基准:
1.非法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五、不归还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
裁量基准:
1.拒不归还临时用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拒不交出应收回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转(出)让集体所有土地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裁量基准:
1.属于其他土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
2.属于耕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罚款;
3.属于基本农田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罚款。
七、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
裁量基准:
1.占用基本农田在5亩以下的,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2.占用基本农田在5亩以上的,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以每平方米40元罚款。
八、无证开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其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定为小型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其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定为中型以上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越界开采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
1.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较轻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下罚款;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较重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十、违法转让矿产资源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二条第三款。
裁量基准:
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型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2.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中型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上0.8倍以下罚款;
3.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十一条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二条第六款。
裁量基准
1.破坏性较小,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损失价值10%以下罚款;
2.破坏性较大,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损失价值10%以上30%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3.破坏严重的,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矿产损失价值30%以上50%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附件8
娄底市规划局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1、不按审批图纸实施,少建或不建绿化、环卫、服务、市政公共等配套设施,但未占用规划用地,尚可改正的;
2、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外立面色彩的;
3、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无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且能够主动配合,积极加以整改,恢复合法原状的;
4、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1、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外立面的;
2、违反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尚可改正的;
3、擅自增加建设工程层数、高度,能够满足结构安全、间距、通风、采光等要求,未超过建筑物控制高度,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