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用电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裁量基准: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1.初次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2.再次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处5000元以下罚款。
3.三次以上(含三次)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处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
1.初次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2.拒绝改正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自增加容量每千瓦(或千伏安)处罚款100元,累计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用电指标的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用电指标用电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
1.初次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再次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三次以上(含三次)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迁移、变更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的
1.擅自迁移、变更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设备,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危及电网安全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再次危及电网安全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3.三次以上(含三次)危及电网安全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1.未经供电企业许可,初次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2.未经供电企业许可,再次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供电企业许可,三次以上(含三次)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3万元以上(含3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
二、窃电行为
处罚依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
裁量基准: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1.擅自接线窃电时间6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1倍罚款。
2.擅自接线窃电时间6个月以上且拒不改正的,处应交电费的2倍罚款。
3.拒不改正,多次窃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2倍罚款。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1.擅自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窃电,时间6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1倍罚款。
2.擅自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窃电,时间6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2倍罚款。
3.拒不改正,多次擅自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5倍罚款。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1.窃电时间6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1倍罚款。
2.窃电时间6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2倍罚款。
3.拒不改正,多次窃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5倍罚款。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
1.窃电时间6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1倍罚款。
2.窃电时间6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2倍罚款。
3.拒不改正,多次窃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5倍罚款。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1.窃电时间6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1倍罚款。
2.窃电时间6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2倍罚款。
3.拒不改正,多次窃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5倍罚款。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1.窃电时间6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1倍罚款。
2.窃电时间6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2倍罚款。
3.拒不改正,多次窃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的5倍罚款。
三、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建房、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放牧、堆放或者悬挂物品,种植影响行车了望的树木,以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的
处罚依据:《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裁量基准:
(一)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实施建房,听从劝阻,主动拆除者,予以警告、教育,不予罚款;不听从劝阻,不主动拆除(私房)者,处2000元罚款;不听从劝阻,不主动拆除(公房)者,处50000元罚款。
(二)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新建构筑物,听从劝阻,主动拆除者,予以警告、教育,不予罚款;不听从劝阻,不主动拆除者(个人),处1000元罚款;不听从劝阻,不主动拆除者(单位),处10000元罚款。
(三)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放牧、堆放、悬挂物品,其它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任意一项者),情节轻,并能听从劝阻,及时停止非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者,予以警告、教育,不予罚款;不听劝阻,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者,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者,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放牧、堆放、悬挂物品,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二项以上者),情节轻,并能听从劝阻,及时停止非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者,予以警告、教育,不予罚款;不听劝阻,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者,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者,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五)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行车了望的树木,听从劝阻,及时主动将树木移栽或砍伐者,予以警告、教育,不予罚款;不听劝阻,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不听劝阻,多次违法或对违法行为处罚后,再次违法者,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附件4
娄底市环保局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裁量基准: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并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万以上11万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拒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知故犯及屡罚屡犯的,或者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处17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一般的,即“轻微”情形、“严重”情形以外的其余情形,处12.5万以上15.5万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裁量基准:
1.拒绝检查水污染现场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情节轻微的,即环境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改正,且管理相对人是初犯,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处2.8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态度恶劣、暴力抗法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调查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处8.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一般的,即“轻微”情形、“严重”情形以外的其余情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处5.5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检查大气污染现场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情节轻微的,即环境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改正,且管理相对人是初犯,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态度恶劣、暴力抗法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调查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一般的,即“轻微”情形、“严重”情形以外的其余情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检查固体废物现场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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