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落实院长(主任)待遇。农村乡(镇)卫生院院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院长(主任)的工资待遇可实行绩效工资制,但最高工资必须控制在本单位职工收入均值的3倍以内。对连续担任5年以上院长(主任),获得市级优秀院长(主任)称号的,可由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可由县级政府给予1万元的奖励。
6、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劳务报酬。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湘财社〔2008〕6号),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落实好县级财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各相关工作部门要扎实做好考核等工作,确保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时、有序、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大基层卫生人才的培养力度
7、加大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娄底卫校升专步伐,积极探索为基层培养高等医学类专科人才的新路子。要增强专业适应性,强化技能培养,确保毕业生能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
8、努力为基层培养卫生适用人才。娄底卫校要根据基层需要,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在面向基层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服务方面探索经验。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定向招收的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适当减免学费。
9、鼓励在职基层卫生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在职卫生人员参加函授或脱产学历教育和临床进修,并保证其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要利用订立合同等形式,确保其学习成果能为单位所用。经所在单位批准,脱产学习期间的学费,在回单位工作后逐年予以补助,5年内全部补助到位。
10、加强在职非学历医学教育。健全基层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制度,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每5年轮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乡村医生每年接受1次集中培训,每次不少于5天。培训内容以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全科医学、中医药学知识与技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等为主。对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基层卫生人员免费培训任务,各单位必须确保完成,并按相关政策保证参加培训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参加培训人员享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评先、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11、建立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开展对口技术支援工作。市、县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综合性医疗机构是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基地,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要对口支援1个乡(镇)卫生院和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其在人才、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将闲置可用的医疗设备免费配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长期派出技术人员到基层指导和开展临床医疗工作,帮助基层卫生单位提高诊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