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娄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卫科教发〔2003〕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基层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强化政府对基层卫生队伍的宏观管理,制定并完善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建立一套适合我市实际的人才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发挥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加快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改善人才结构,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相适应的卫生队伍。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疗技术人员要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8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到2015年,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人员中有50%达到专科以上学历,乡村医生有20%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并做到专业结构合理,形成良性的补充机制。
二、进一步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
3、切实落实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待遇。对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现行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1个工资级别;连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超过8年的卫生技术人员,该项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享受浮动工资人员正常升级不受影响。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享受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相应待遇。
4、鼓励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普通全日制医、药、护、技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报到之日起享受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转正定级时向上浮动1个工资级别。对到边远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除享受上述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外,可向上浮动2个工资级别。从2009年起,本市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招考卫生技术人员时,对符合条件,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适当降分录取。